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7-07-27 11:03:02   来源: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罗环罚字[2017]05号
 
罗平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岗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31218978F
       地址:罗平县阿岗镇砂洼子
       法定代表人:李奇武  男 40岁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拌合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和采纳情况
       2017年6月8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阿岗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调查时,发现你公司阿岗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有罗平县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6月8日现场制作的《罗平县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及现场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资料和2017年6月22日《罗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凭证。
       你公司阿岗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2017]0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截止2017年7月6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你公司阿岗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240万元,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
       2、责令你公司阿岗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立即停止建设和违法排污行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不得进行该项目建设,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前,不得进行生产。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罗平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对你公司阿岗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若你公司拒不按以上责令改正要求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并责令你公司阿岗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恢复原状,同时对公司阿岗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移送纪检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罗平县支行    
       户名: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5300164743605054524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罗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周岗生               电  话:0874-8212002
地 址:罗平县万峰路12号    邮政编码:   655800  
 
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