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7-10-13 15:03:04   来源: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罗环罚字[2017]08号
 
罗平县聚丰煤业有限公司(阿贵联办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052207601D
       地址:罗平县阿岗镇洒谷村委会大阿贵村
       法定代表人:张顺清 
       住址:罗平县阿岗镇洒谷村委会大阿贵村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阿贵联办煤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阿贵联办煤矿存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排放矿井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罗平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7年8月4日现场制作的《罗平县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罗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图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2017]08号)告知你公司阿贵联办煤矿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阿贵联办煤矿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截止2017年9月14日,你公司阿贵联办煤矿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2017]0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阿贵联办煤矿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排放矿井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反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阿贵联办煤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阿贵联办煤矿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阿贵联办煤矿应立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限于2017年9月20日前改正,并于改正期满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阿贵联办煤矿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罗平县支行    
       收款单位: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53001647436050545249
       你公司阿贵联办煤矿缴纳罚款后,我局将缴款凭据(发票)送到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阿贵联办煤矿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罗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