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7-10-13 15:05:11   来源: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罗环罚字[2017]12号
 
罗平县云安双赢洗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052213243U
       地址:罗平县富乐镇桃源村委会板村窑冲沟
       法定代表人:李  华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恩洪村委会大板村12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4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厂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调查时,发现你厂40万吨/年煤矸石选煤生产线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洗选废水未按要求做到全封闭循环使用,废水存在经浓缩罐底部闸阀处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罗平县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9月14日现场制作的《罗平县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和《罗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资料为凭证。
       我局于2017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2017]1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截止2017年10月10日,你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2017]1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洗选废水外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法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封堵排污口。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厂应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封堵排污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2017年9月29日我局下发的《罗平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富乐镇桃源小河周边洗煤(矸石)企业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整改通知》(罗环通[2017]31号)及会议要求进行整改,限于规定时限内改正,并于改正期满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罗平县支行    
       收款单位: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53001647436050545249
       你厂缴纳罚款后,我局将缴款凭据(发票)送到你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罗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