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7-12-27 10:10:47   来源: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罗环罚字[2017]14号
 
罗平县鸿军免烧砖厂
       营业执照号:530324600259069
       地址:罗平县九龙街道得等村委会得等村
       法定代表人:高鸿军 
       住址:罗平县九龙街道得等村委会得等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厂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调查时,发现你厂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属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罗平县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11月20日现场制作的《罗平县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和现场拍摄的相关照片及2017年11月23日制作的《罗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为凭证。
       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7]1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截止2017年12月4日,你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7]1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二)责令你厂立即停止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该项目不得进行建设和生产。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厂应立即停止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不得进行建设和生产,限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改正,并于改正期满后5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罗平县支行    
       收款单位: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53001647436050545249
       你厂缴纳罚款后,我局将缴款凭据(发票)送达你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罗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