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调解功能,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行政争议当事人互谅互让,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罗平和谐和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掌握的法律政策优势和统筹协调优势为平台,通过行政调解途径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和完善办主要领导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调解室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案件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以案件承办人为主,各调解员之间、各科室之间协调配合的行政调解工作格局。按时完成县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交办和本调解室直接承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对通过执法监督、法规审查登记和备案、行政复议等渠道受理的行政争议纠纷进行调解,最大限度地把行政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调解原则
(一)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为依据,不片面追求调解率,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中立原则。不偏向、偏袒任何一方,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既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四)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内容和当事人主动申请不公开外。行政调解的阶段、步骤和内容均予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五)效益原则。实施调解注重时效性、协议内容注重可操作性、解决纠纷注重标本兼治,避免调而不解等“和稀泥”现象。
(六)引入法律程序原则。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和纠纷。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为确保行政调解顺利开展,县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行政调解工作室设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相应职责如下:
组 长:梁艳丽(县政府法制办主任)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
副组长:双雪松(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全面协调;
联络员:杨 洪(县政府法制办干部)负责行政调解对外联络及日常工作,行政调解案件流转、登记、立卷、归档,调解工作室印鉴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调解工作组,调解员由双雪松(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李 红(县政府法制办干部)、杨 洪(县政府法制办干部)担任,负责承办行政调解案件。
五、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接到县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分流或当事人申请后,认真进行审查,1个工作日内报办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调查。承办人可根据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中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程序,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阐明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三)调解。根据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一是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结案。达成调解协议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行政调解书。不能达成协议的,在调解笔录上载明不能达成协议的原因,出具调解意见书,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当事人、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加盖罗平县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行政调解工作室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督促当事人按时、完全履行,并登记履行效果。
(五)归档。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卷宗材料移交给联络员进行归档。
六、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由行政调解工作室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行政调解工作例会,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布置工作任务。
(二)集体讨论制度。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的行政纠纷调解实行调解组集体讨论制,做到调解前有方案和步骤、调解中有措施方法、调解后有意见和建议,确保行政争议和纠纷解决彻底,不留后患、不留死角。
(三)调研制度。调解组成员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收集,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行政调解促进依法行政。
(四)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选派调解室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鼓励调解工作人员通过自学、集中学习和讨论等方式深入学习行政调解工作理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