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 加强龙王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
2018-05-25 08:30:40   来源: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根据《罗平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罗平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曲政复〔2013〕5 号),龙王庙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一级保护区 1.11 平方公里,为库区全部水域面积;二级保护区 5.33 平方公里,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准保护区 37.35 平方公里,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库流域面积及引水渠两岸汇水区域面积。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废渣废液、城镇垃圾及其他废物。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野炊、游泳、垂钓、毒鱼、非法捕捞、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污染水体的行为。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禁止在龙王庙水库径流区内进行毁林开荒、采伐树木、采矿、采石、取土等破坏水土保持的活动。
      (七)禁止侵占、损毁龙王庙水库水工程、监控设备及护岸等有关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八)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
      (九)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增葬坟等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十)禁止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三、依法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将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组织进行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游泳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督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874—8217911(县水务局)、0874—8212002(县环境保护局)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