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2018-05-28 10:23:13   来源:政府办法制科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38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曲政办发〔2017〕166号)精神,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民法治意识和提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载体,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持续法制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各行政复议机构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积极主动地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拖延和拒绝。对受理的案件,应认真审理,切实解决好涉及行政相对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完善行政复议办理程序。各行政复议机关要强化制度保障,结合实际,制定行政复议工作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审理或办理、会议集体研究、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案卷归档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完善接待登记、案件受理、审理、送达、决定履行等程序,以严格的制度、严谨的程序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水平。
      (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职责。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时限的要求作好答复。要注重工作细节,认真回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在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之前,被申请人发现资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应当主动或者按照复议机关提出的纠错建议,争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机关不准许申请人撤回的,被申请人仍应继续做好复议相关工作。
      (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要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并重,合法性审查侧重于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适当性审查要注重公平原则,对合理性及自由裁量权作出审查,杜绝显失公正。要严把受理关、审核关、调查关、决定关、送达关,各环节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要坚持分理处理,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确保及时高效;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要视情况决定召开听证会,当面核实有关证据,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对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为的案件和行政赔偿、补偿纠纷,可以在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允许和解,尽可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三、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认真落实《曲靖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曲政发〔2010〕35号)有关要求。确实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情况,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作出严肃处理。
      (二)积极做好行政应诉答辩和举证工作。各行政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要按照行政机关承担被诉行政行为举证责任的原则,在法定时限内答辩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积极参与审判活动,自觉接受法律监督。
      (三)切实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各行政机关要通过应诉制度建设、应诉队伍培养、专业化应诉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行政应诉技能和水平,着力解决当前行政应诉中答辩不按时、举证不规范、辩论针对性不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或出庭不出声等突出问题。
      (四)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经济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四、强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坚持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定期听取汇报、参与研究案情、严格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要通过领导的示范和带动,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沟通协调。各行政机关要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健全完善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将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研讨和信息互通互享机制常态化、行政争议联动化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案情复杂敏感或者影响面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案件继续案情梳理,对原行政行为的依据、合法性,相关答辩、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同时,要加大案件协调力度,加强与复议机关或主审法院的沟通协调,对复杂敏感、涉及面广以及群体性复议或应诉案件,要及时向上级复议机关或主审法院汇报,争取支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强化责任追究。要以依法行政考核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推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对在班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履行主体职责、不支持配合案件办理、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落实反馈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和司法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其相应责任。要坚决杜绝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不得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要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查收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干扰、阻碍的领导干部或者行政机关要给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队伍建设,加大人员选配力度,把专业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扎实的人员及时充实进入单位法制机构,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大培训学习力度,组织开展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为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